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休学、复学办理申请
办理流程
材料清单
相关附件
政策依据
办理方式
《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杭电本【2017】179号

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
第三十九条 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由学校批准,应予以休学:
(一)因病、因伤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确认,须停课治疗时间超过四周的,应予休学。
(二)因申请出国留学、创业或从事创新实践等工作请假超过四周的,应申请休学。
(三)因其他特殊原因,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,应予休学。
第四十条 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或者一学年为单位,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(休学创业的除外)。学期期中办理休学者,该学期按休学计算。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,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按休学退课处理。
第四十一条 学生申请休学,应填写“休学申请表”(因病休学需持指定医院诊断证明,经校医院确认;因创业休学需提供创业相关证明材料,经校创新创业学院审核认定),经学生家长同意、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,教务处审查批准。休学申请批准后,学生办理休学手续,领取《休学证明》,并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。
第四十二条 休学学生的户籍不做变动,学校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。学校不承担学生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。
第四十三条 学生在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,按下列规定办理:
(一)不享受在校生待遇,原享受的各类奖学金、助学金和补贴停发;
(二)休学离校的往返路费等费用一律自理;
(三)休学前一学期和复学后当前学期视为两连续学期;
(四)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负责,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。
(五)休学学生患病,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。
第四十四条 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(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),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,逾期未回校报到或未办理恢复学籍手续的,予以退学或取消入学资格。
第四十五条 在校学生因参军或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项目,学校为其保留学籍。在保留学籍期间,学生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、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,不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,学校不承担期间的管理责任。
第四十六条 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:
(一)因病休学的学生,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,证明已康复,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,方可复学。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,休学时间超过二年的,予以退学;
(二)休学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时,持有关证明,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,填写“复学申请表”,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,教务处审核批准后,方可复学;
(三)复学的学生,按照其学业状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,原专业停止招生的,由学校结合学生意愿安排其到相近专业学习。
(四)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,取消其复学资格,予以退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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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上办理
《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杭电本【2017】179号

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
第三十九条 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由学校批准,应予以休学:
(一)因病、因伤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确认,须停课治疗时间超过四周的,应予休学。
(二)因申请出国留学、创业或从事创新实践等工作请假超过四周的,应申请休学。
(三)因其他特殊原因,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,应予休学。
第四十条 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或者一学年为单位,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(休学创业的除外)。学期期中办理休学者,该学期按休学计算。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,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按休学退课处理。
第四十一条 学生申请休学,应填写“休学申请表”(因病休学需持指定医院诊断证明,经校医院确认;因创业休学需提供创业相关证明材料,经校创新创业学院审核认定),经学生家长同意、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,教务处审查批准。休学申请批准后,学生办理休学手续,领取《休学证明》,并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。
第四十二条 休学学生的户籍不做变动,学校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。学校不承担学生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。
第四十三条 学生在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,按下列规定办理:
(一)不享受在校生待遇,原享受的各类奖学金、助学金和补贴停发;
(二)休学离校的往返路费等费用一律自理;
(三)休学前一学期和复学后当前学期视为两连续学期;
(四)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负责,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。
(五)休学学生患病,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。
第四十四条 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(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),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,逾期未回校报到或未办理恢复学籍手续的,予以退学或取消入学资格。
第四十五条 在校学生因参军或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项目,学校为其保留学籍。在保留学籍期间,学生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、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,不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,学校不承担期间的管理责任。
第四十六条 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:
(一)因病休学的学生,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,证明已康复,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,方可复学。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,休学时间超过二年的,予以退学;
(二)休学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时,持有关证明,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,填写“复学申请表”,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,教务处审核批准后,方可复学;
(三)复学的学生,按照其学业状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,原专业停止招生的,由学校结合学生意愿安排其到相近专业学习。
(四)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,取消其复学资格,予以退学。